主旨:114年12月4日公布本市轄管酒(毒)駕及拒測累犯。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案違規人包含黃文鵬、黃國璋、郭賢興、陳永勝、盧建城、邱啓川、林明養、陳正原、梁展榮、鄭宇辰、龔彥士、伊茱立、郭忠吉、廖國良、許晉瑋、黃聖文、吳欣潔、林俞諝、翁宏仁、鄭伯騰、楊明翰、吳叢名、簡子欽、劉翎、林春松、林震宇、陳景安、巫曉斌、黃文盛、黃英唐、盧武義、陳士忠、潘賜麟、蔡文忠、陳再取、陳添文、劉奇展、陳俊良、張志勇、李政良等40人,於十年內酒駕累犯,依法予以公告。
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