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115年4月9日公布本市轄管酒(毒)駕及拒測累犯。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案違規人包含蕭清海、許明輝、羅明雄、陳清雲、吳建發、梁龍玉、黎世國、王建平、郭其諺、陳志宗、楊照慶、許家豪、張茂己、李泰興、楊奇展、陳維廉、蔡旻展、蔡欣煒、蕭慶憲、楊凱強、陳宥翔、柯文華、黃文亮、陳健鶴、黃明雄、吳宏章、陳洮弘、簡志宏、陳信益、鄭健銘、紀恩帆、黃順發、郭啓賓、魏光亨、王俞強、張錦鋒、鄭敏男、詹育豪、李冠鋐、吳榮豐、薛益富、潘新屏、蕭宥森、林福春、張簡永添、宋育民、魏濬泰、古敍民、鄭貴星、陳雅雯等50人,於十年內酒(毒)駕及拒測累犯,依法予以公告。
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