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115年6月4日公布本市轄管酒(毒)駕及拒測累犯。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案違規人包含林柯良、方凱平、鐘紹銘、許永坤、黄昭郎、宋憲忠、王壽國、林繁嵩、邱富雄、黃文志、黃琳葵、韓華參、鐘建文、蘇鵬雄、王俊凱、王壹男、周希祐、鄭朝元、呂威瑾、邱明輝、陳永勝、陳彥誠、劉仁欽、劉進忠、郭華、温麗琴、董志煌、謝智翔、郭祈麟、張泰清、廖國志、蘇泓銘、黃銘弘、張力文、許祐庭、高建宏、廖杏慈、曾文泰、趙偉達、張金典等40人,於十年內酒(毒)駕及拒測累犯,依法予以公告。
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