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114年11月13日公布本市轄管酒(毒)駕及拒測累犯。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案違規人包含王世忠、成忠憲、王怡宗、徐梓雄、趙俊榮、洪義祥、郭子瑋、吳承恩、龔敏雄、龔宇光、陳秉綸、許坤錫、許文智、劉振利、陳世煌、張嘉韋、項志傑、陳信全、李俊林、蔡志龍、蘇育加、凃仁孝、潘明煌、林建良、黄泳鈞、劉德仁、邱永祥、王正順、李東嶧、黃德謙、潘朝成、洪晶馨、蔡松霖、吳政輝、邱義元、盧勝輝、郭進明、洪裕雄、林宗騰、黃豐宗等40人,於十年內酒駕累犯,依法予以公告。
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