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115年8月13日公布本市轄管酒(毒)駕及拒測累犯。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案違規人包含陳詠威、張育豪、何信宏、湯禾峰、陳國寶、陳兪宏、洪基力、黃文明、劉豪育、黃志雄、洪偉傑、陳榮欽、陳朝億、李進家、鍾秉宏、王冠廷、林俊安、陳重安、曾新育、楊智欽、林青年、梁正傑、謝明煌、陳忠信、王起薫、黃町旺、江進士、許清源、陳勇助、莊福全、潘大榮、魏佑璋、伯芬蘭、殷式惠、黃彥智、李東嶧、陳俊明、翁茂欽、武文利、陳哲彥、蔡委呈、劉青彥、陳漢忠、黃天賜、李文忠、莊献卿、李秋瑯、吳金城、黃大福、曾綻騏等50人,於十年內酒(毒)駕及拒測累犯,依法予以公告。
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