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115年3月12日公布本市轄管酒(毒)駕及拒測累犯。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案違規人包含張伯誠、陳立輝、黃啓文、謝中華、周聖得、張源足、陳建男、陳志源、CASPER BRYAN LEE、林永凱、黃建霖、李建華、黃忍漢、柯定澐、潘晨傑、于尚薰、呂正雄、楊維逸、王志明、林献欽、陳嘉宏、徐榮貴、蔡偉明、張書銘、黃怡堯、黃俊源、謝旻桄、王裕閔、劉育宗、陳禾原、簡進得、陳建棚、郭鴻䤼、陳緯文、劉金彥、王少芬、葉正濱、方志宗、詹春富、鍾文魁等40人,於十年內酒駕累犯,依法予以公告。
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