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115年10月15日公布本市轄管酒(毒)駕及拒測累犯。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案違規人包含吳弘章、高韻堯、吳松林、張景富、張孔孝、王正忠、李文政、黃曜本、王江誌、吳孟橋、簡瑞賢、呂國彰、楊明笙、郭俐妏、趙金龍、陳武銘、李澤民、潘明春、呂學任、楊有智、呂柏森、李政勳、何盧頡、涂淮紘、許祐維、蔡阿興、蕭崇宇、陳俊良、楊玉照、郭勝泓、姜熙湳、張仕忠、張見賓、周志強、陳士紳、吳建樺、許青嶺、陳進茂、陳政專、鄭中金、施榮鏘、鄭力嘉、郭辰宏、王倩婷、吳明聰等45人,於十年內酒(毒)駕及拒測累犯,依法予以公告。
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