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115年1月2日公布本市轄管酒(毒)駕及拒測累犯。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案違規人包含蔡璧鴻、莊永財、傅藤貴、巫端慶、林志海、麥宏崎、葉芳益、盧威志、郭耀宗、陳毅偉、李宗坤、簡志遠、吳志堅、蕭志平、姜麗娜、蕭裕民、利見祥、黃家偉、翁良信、陳鑫、張百群、陳武賢、謝晴瑀、張育豪、陳榮安、吳天福、李朝進、宋祥瑋、李文章、陳國文、皮林黔、李志偉、趙清標、黃明賢、張簡開榮、洪善修、黃俊哲、黃文慶、邵郁升、陳春風等40人,於十年內酒駕累犯,依法予以公告。
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