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115年3月19日公布本市轄管酒(毒)駕及拒測累犯。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案違規人包含陳俊孝、徐再榮、蔡和興、黃傳儒、陳賢科、曾合宏、余文欽、郭三民、高赫、黃國峰、張逸帆、陳佳皇、周昌賢、湯名澤、謝明達、黃威誌、謝朝陽、宋家宇、趙俊皓、孔國榮、穆駿朋、顏俊龍、李振銘、林根緯、陳宥呈、林淑菁、潘昭成、林英杰、鄭佳賓、陳慶安、吳福明、謝耀邦、黃慶堂、李水來、陳芳容、黃金聰、鄭舜中、黃世昌、蘇清華、蔡廣霖、陳來興、陳政男、林志成、謝順龍、楊忠憲、邊正華、陳啟仁、宋光復、林俊宏、謝中華等50人,於十年內酒(毒)駕及拒測累犯,依法予以公告。
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