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115年3月26日公布本市轄管酒(毒)駕及拒測累犯。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案違規人包含董克銘、薛士元、林冠宏、許楷霖、方寶慶、洪瑞陽、鄭北京、羅順文、鄭振昇、簡志宏、黃炫銘、趙政國、程子義、張奎雄、莊寶華、林廷翰、王國泰、謝宗諭、黃冠彰、王炳献、夏荻能、張明哲、吳登財、周嘉進、陳雅雯、高賢志、徐紹華、簡聖仕、李明正、陳振展、甘佳財、陳信英、梁旭光、王鵬程、沈源山、蔡育忠、陳佳皇、蘇清華、楊忠憲、黃國峰等40人,於十年內酒(毒)駕及拒測累犯,依法予以公告。
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