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115年4月23日公布本市轄管酒(毒)駕及拒測累犯。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案違規人包含李家興、鄞豐明、林志嘉、朱吉川、歐燿嘉、黃哲、郭清文、張家鑨、高慧如、莊參田、洪國華、鍾政修、謝自然、王文士、許芳賓、余賢宛、劉登榮、莊俊博、盧勇志、田順得、李睿和、蔡柏堅、王家榮、林順中、杜宗瑋、陳明順、李億倫、徐章偉、黃約惇、呂甲乙、陳昕政、洪嘉濱、李昆祥、呂守合、劉得洀、王耀輝、陳健鶴、謝弘軒、項志雄、王友成等40人,於十年內酒(毒)駕及拒測累犯,依法予以公告。
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