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115年4月16日公布本市轄管酒(毒)駕及拒測累犯。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案違規人包含盧秀麗、林志嘉、鄞豐明、洪國華、項志雄、丁政志、王友成、謝弘軒、潘春益、王賢誠、姜協成、黃妙卿、張凱能、鄭瑞寅、劉風河、簡呈安、陳昕政、余承嬡、陳炳宏、黃志誠、許江杉、許勢偉、劉啓飛、林志偉、周黃源志、鄭進財、蔡旻融、黃志忠、賴明秋、時孝武、林志衡、李昆祥、陳健鶴、張家豪、劉天寶、楊照慶、張茂己、陳維廉、蔡欣煒、陳宥翔等40人,於十年內酒(毒)駕及拒測累犯,依法予以公告。
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