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114年11月20日公布本市轄管酒(毒)駕及拒測累犯。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案違規人包含黃河、黃世龍、陳嘉亨、王財福、邱家祥、黃泓源、張振嵐、謝銓勝、梁嘉昌、吳宗哲、孟佳威、林建利、施忠興、陳文憲、高正春、曾建霖、葉建賓、王巳鳴、陳加明、黃啟清、施煌奇、陳明坤、吳金成、張宗修、張仁晃、簡進林、鍾融瑩、湯俊民、葉豐裕、朱文埼、蘇育加、吳俊榮、吳啓山、洪瑋志、楊文賢、林信宏、林宗騰、王世忠、黃豐宗、洪義祥等40人,於十年內酒駕累犯,依法予以公告。
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