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記次條款一覽表
注意事項:
違規次數:1次
違規事實 | 法條條款 | 處罰對象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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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允許,如:無照、以機車駕照駕汽車、使用偽變造駕照、駕照已吊註銷或駕照吊扣期間之人等,駕駛其車輛。 | 第21條1項1~5款、3項 | 車主 | |
車主允許,如:無照、僅有機車/小型車駕照、使用偽變造駕照、駕照已吊註銷、駕照吊扣期間或駕照種類不符之人等,駕駛其大型車輛。 | 第21條之1第1、3項 | 車主 | |
車主允許,如:僅領有普通駕照以駕駛為職業、領有汽車駕照駕駛重機、領有重機駕照駕駛大型重機之人等,駕駛其車輛。 | 第22條1、3項 | 車主 | |
汽車裝載時未依規定違規,如: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長度/寬度/高度、裝載整體物品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未請領臨時通行證、裝載危險物品未請領臨時通行證等。 | 第29條1項1~4款、2~3項 | 車主 | 應歸責駕駛人時並記2點 |
汽車裝載貨物超重、超過行駛橋樑規定限重/行經設有地磅處不依指示或警察指揮過磅(應歸責車主時)等。 | 第29條之2第1~2、4項 | 車主 | 應歸責駕駛人時並記2點 |
汽車裝載時駕駛人未依規定違規(應歸責車主時),如:裝載整體物品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未帶臨時通行證、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氣味惡臭等。 | 第30條1、2項 | 車主 | 駕駛人並記2點 |
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於鐵路、公路車站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業,妨害交通秩序者。 | 第38條1項 | 車主 | 駕駛人並記1點 |
車主於3個月內,違規紀錄共達3次以上者,吊扣汽車牌照1個月。 | 第63條之1 | 車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