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206第一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訂定
1000228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1000228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條 | 本辦法依工會法及本會章程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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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會設理事九人、侯補理事四人、監事三人、侯補監事一人 ,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
第三條 | 凡本會會員有中華民國國籍,年滿二十歲,得被選為理、監事。 |
第四條 |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額之比例,具基層會員資格者不得 少於三分之二。 |
第五條 | 本會設常務理事一人,組織理事會,由當選之理事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 |
第六條 | 本會當選之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 |
第七條 | 理監事、常務理監事選舉均需於選舉前十五日公告之。 |
第八條 | 理監事、常務理監事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得票次多數者為侯補,其票數相同者,當眾公開以抽籤決定之。 |
第九條 | 理監事出缺時,由侯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原有名額及任期為止。 |
第十條 | 理監事之選舉採侯選人自由參加登記制為原則。 |
第十一條 | 侯選人登記應自公告三日內,向理事會辦理侯選人登記手續。 |
第十二條 | 侯選人辦理登記時,應出示會員證或服務證並繳交二吋照片兩張,如無照片或逾 期或通信登記委託他人辦理登記者,一概拒絕受理其登記。 |
第十三條 | 登記侯選人有二人以上同姓名者,應在其姓名下端註明身分證號碼及其服務 場組或地址,以示區別。 |
第十四條 | 侯選人辦理登記及抽籤後,如自願放棄參加競選者,可於登記截止後二日內 親自向登記單位辦理撤銷登記。 |
第十五條 | 侯選人登記截止後三日內,當眾公開抽籤決定號次。 |
第十六條 | 會員領取選票時,應憑會員證或服務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 |
第十七條 | 理監事暨常務理監事之選舉票,由本會印製,並加蓋工會印信及監選人印章。 |
第十八條 | 選舉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在選票上圈寫之被選舉人超出規定應選出名額者。 二、在選票上夾寫其他文字或符號者。 三、所圈選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者。 四、對同一人圈兩圈以上者。 五、圈寫後經塗改者。 六、所圈選之被選舉人與會員名冊不符者。 七、書寫字跡模糊,致不能辨識者。 八、用鉛筆圈選者。 九、在選票上附任何物件,顯有暗號作用者。 十、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者。 十一、選舉人在選票上簽名、蓋章或按指模者。 十二、不加圈寫,完全空白者。 |
第十九條 | 理監事選舉完畢,由主持人會同監選員當場宣佈選舉結果,選舉票由監選員簽封交由理事會保管,並將選舉結果連同理監事名冊報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再由工會核發當選證書。 |
第二十條 | 被選舉人同時當選為理事與監事或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者,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之;如一人同時為正式當選及侯選當選時,以正式當選者為準。 |
第廿一條 | 理監事、常務理監事之選舉,皆函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派員監選,並請上級工會派員監選。 |
第廿二條 |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得適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
第廿三條 | 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備案,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