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高雄市政府九十二年九月三日高市府人一字第0九二00四七三九八號函核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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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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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車輛行車事故案件當事人對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有異議時提出覆議,特設高雄市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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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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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交通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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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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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交通工程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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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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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交通管理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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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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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汽車機械、車輛工程等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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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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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交通法令之專家學者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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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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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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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受理案件,以下列範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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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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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囑託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案件之覆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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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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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本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案件申請覆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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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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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秘書一人,由本府交通局業務主管兼任;置幹事二人,由本府交通局派員兼任之。 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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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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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本會應由二分之一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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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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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審議車輛行車事故以書面覆議為原則,如案情有必要或當事人要求到場陳述意見時,得通知當事人、證人或現場處理人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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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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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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