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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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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期繳款說明:

    一、 違規罰鍰申請採分期繳納之理由:
    1. 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罰鍰。
    2.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
    二、 違規罰鍰申請採分期繳納應遵守注意事項:
    1. 有違反本條例第35條(酒後駕車)之罰鍰,應於該案罰鍰全繳清後,始得憑據領車。分期繳納期間,移置保管機關仍得依規定收取保管費用。
    2. 移送強制執行之案件,不得向本局申請分期繳納,請逕向該管行政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
    3. 分期繳納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期繳納期限不得逾該車輛定期檢驗日期、行車執照有效日期或駕駛執照審驗日期及有效日期,且總分期數不得逾十二期,每期繳納罰鍰金額(除最後一期外),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元。核准後應即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
    4. 該車輛定期檢驗日期、行車執照有效日期或該駕駛執照審驗日期及有效日期已逾期者,不得申請該車(駕)違規罰鍰分期繳納,車輛註銷、駕駛人無照吊註銷,不得辦理分期。
    5. 受處罰人經核准辦理分期繳納,如有一期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其尚未繳納之罰鍰,則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6. 分期繳納期間,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汽車檢驗、各項登記或換發牌照、執照前,應依本條例第9條之1規定,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尚未結案之罰鍰。
    三、 檢附證件資料:
    1. 違規通知單
    2. 受處罰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委任書(檢附受委任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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