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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訴作業流程:

    一、 民眾收受道路交通違規通知單(紅單),對於違規通知單所載事實認定無異議:於應到案日期前,接受裁罰<立即銷案>。
    二、 對於違規通知單所載事實認定有異議:
    1. 於應到案日期前(1)郵寄向原舉發單位提出申訴(2)親辦或郵寄向本中心提出申訴。
    2. 對申訴結果無異議者,於15日內接受裁罰<立即銷案>。
    3. 經申訴答復,不服申訴結果者,於15日內申請裁決並於接到裁決書20日內逕自或由本中心轉向高雄地方法院提出聲明異議。

    申訴作業流程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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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訴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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